摘要
【裁判要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应作广义解释,弱化营利性要件,着重审查其是否参与到市场竞争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经营者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以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商业机会的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规制。对于持续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日起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则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6期76-7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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