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法律定位
从现行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来看,主要是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规定为表现形式。那么,是否能够更进一步,直接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统筹纳入《刑事诉讼法》进行规定?或者由全国人大制定《人民监督员法》进行单独立法?“根据立法机关的意见,人民监督员没有必要写入刑事诉讼法,主要考虑其所涉及的监督领域较为宽泛,对立法技术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33-136,共4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裴娜主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设置的理论思考"(项目编号:GJ2012D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