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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反思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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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法律定位 从现行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来看,主要是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规定为表现形式。那么,是否能够更进一步,直接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统筹纳入《刑事诉讼法》进行规定?或者由全国人大制定《人民监督员法》进行单独立法?“根据立法机关的意见,人民监督员没有必要写入刑事诉讼法,主要考虑其所涉及的监督领域较为宽泛,对立法技术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作者 裴娜 俞启泳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33-136,共4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裴娜主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设置的理论思考"(项目编号:GJ2012D04)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陈卫东.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政法论坛,2012,30(4):116-133. 被引量:46
  • 2蒲晓磊.“ ‘谁来监督监督者’不再是问题”,载《法治周末》2014年10月7日,第一版.
  • 3“determination of disqualifications, excuses, exemptions, and exclusions uponthe basis of objective criteria only”,See John Bourdeaux, Glenda K. Hamad, Alan Weinstein, Grand Jury, Databaseupdated March 2011, 38A G. J. S Grand Juries Summary.
  • 4徐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广安模式[J].当代法学,2009,23(6):140-146. 被引量:16

二级参考文献14

共引文献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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