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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异化”催生的“贿选怪胎”及其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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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衡阳破坏选举案”发生于2012年底至2013年初衡阳市第r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期间。经查明,该届当选的76名省人大代表中有56名采取了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涉案金额总计1.1亿余元,另有518名参会市、区人大代表在选举活动中有收受钱物的情形。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二审终审,69名被告被判刑,466名违反党纪、政纪的涉案人员被给予纪律处分,至此,所有违法、违纪人员各归其处,各担其责。
作者 林源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湘江青年法学》 2015年第1期356-361,共6页 Law Journal of Xiangjiang You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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