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在我国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基层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现象频频显现。以“衡阳破坏选举案”为代表的“贿选症候”昭示:权力运行失范是滋生腐败的制度根源。预防和治理“贿选”行为,要以制度反腐为先,切断“权钱交易”的链条;必须规范公权力的运行,防止选举活动被“暗箱操作”;有必要推行“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且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条款,将民主生活领域的权力运行关进制度和程序规范的“笼子”。
出处
《湘江青年法学》
2015年第1期362-366,共5页
Law Journal of Xiangjiang You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