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形成了《民法通则》规定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合同法》规定合同效力规则的双轨制矛盾。我国未来制定《民法总则》时应当改变这一立法矛盾,在"法律行为"部分统一规定完善的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包括法律行为绝对无效、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以及意思表示瑕疵及法律后果三个部分,分别规定违法和背俗行为为绝对无效,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实施的行为为效力待定,真意保留、虚伪表示、戏谑、错误、误传、欺诈与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的行为构成意思表示瑕疵,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3-11,共9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2014年重大项目(第三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课题批准号:14ZDC00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