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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视野中互联网不当干扰行为的判断标准——兼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被引量: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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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互联网领域发生的多起影响重大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均与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阻碍、干扰、修改其他经营者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有关,此类行为可类型化为互联网不当干扰行为。经营者的营业权益是一种未被法律明确规定而受原则性条款保护的法益,其权益的边界要受到其他竞争者的行为自由和消费者利益的限制。对干扰行为进行正当性判断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目的、手段、损害后果应动态地被考量。消费者利益在互联网竞争中也是认定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能够形成对经营者权益的限制。要完善司法规则,除承认公益目的的干扰行为正当性之外,还应赋予用户选择权,允许一定条件下基于用户选择的干扰行为正当化。
作者 周樨平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92-104,共13页 Law Science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青蓝工程"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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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5

  •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16849号民事判决书.
  •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初字第10831号民事判决书.
  •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13142号民事判决书.
  • 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974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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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青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
  • 7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 8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4365号民事判决书.
  • 9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5456号民事判决书.
  • 1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5455号民事判决书.

二级参考文献144

共引文献1121

二级引证文献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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