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四荒地"受到民主议定程序的严格限制。法官多受困于形式主义的裁判思维,难以对违反该程序的承包合同的效力作出合理认定。对82个样本案例的研究表明,塑造利益衡量的客观化路径是解决争议的关键:首先,应探明案件所涉的冲突利益,并对冲突利益进行比较以得出初步结论;其次,初步结论需接受比例原则的审查,以确保其合理性。这是正常情形下的利益衡量,但若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再考虑上述步骤,而直接考量履行利益;最后,最终结论仍需经受长期案例研究的"过滤",以保证衡量结果的正当性。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19-125,139,共8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2014CXTD05)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