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环境行政管制存在着管制不足、不力和不能的困局。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战略的提出及我国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立法体制,为《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提供了机遇和社会政治基础。与环境行政管制制度的扩张与强化相比,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行政监管体制规定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行政管制的监督和制约主要体现在行政机构内部监督与问责、人大监督与督促、司法监督与督促、公众与社会监督督促四个方面;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公众参与的环境法基本原则,作出了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予以专章规定,保障了公民在环境公共治理中的基本权利。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89-95,共7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我国污染防治法律实效研究"(13JJD820009)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跨行政区环境公共产品的政府责任"(12SFB205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