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陪审是推进司法民主,畅通民众依法参与、监督司法的重要渠道。2015年4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十个省(区、市)各选择五个人民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将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机制、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进行改革。同时,试点地区暂时调整适用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
出处
《中国人大》
2015年第9期41-42,共2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