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庭农场是一种新型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和生产经营形式,我国对此尚无统一立法,相关研究亟须深化。家庭农场的组织形态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带有合伙企业或公司的色彩,但不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我国立法应当将家庭农场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家庭农场的市场准入包括民商法意义上的工商登记和经济法意义上的农业部门认定。目前农业部门的认定标准不尽合理,其中关于雇工数量应少于家庭务农人员数量的硬性规定人为阻碍了家庭农场的发展。只要家庭农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主要由一个家庭控制,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和雇工多少就不会影响家庭农场的性质。立法在确定家庭农场的市场准入条件时,不应考虑此两种因素。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62-66,共5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金
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发达国家家庭农场发展状况及对河南省的启示"(2014084)
河南农业大学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法治中国的建设路径和制度设计研究"(KJCX2015B05)
河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项目"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研究"(MYZX-2014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