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的,才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这是目前许多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的一条重要原则。然而,这条实行多年的原则却被江苏省滨海县一位打工妻子改写,她的丈夫在下班回到家中4个小时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滨海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她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这份决定书。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5年第15期66-68,共3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