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过去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将合同未成立和无效均当作无效合同处理。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增设了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效力的条款,完善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制度,但对某些情况究竟属于未成立、不生效还是无效,存在不同理解,以致归责不当。本文试图从理论上探讨合同成立与未成立、有效与无效的要讲,以期促进理论的发展和司法的公平。
出处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1期63-67,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