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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嫖宿幼女罪之废除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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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嫖宿幼女罪应予以废除。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对嫖宿幼女罪主体的规定存在漏洞,对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设置存在弊端,嫖宿幼女罪在定罪上易与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相混淆,嫖宿幼女罪独立成罪引发了诸多负面效应,嫖宿幼女罪规定的司法效果并不理想等五个方面。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在废除嫖宿幼女罪具有理论依据和域外立法借鉴两个方面。在嫖宿幼女罪废除之后,可以对《刑法》第236条作适当修改,以实现对嫖宿幼女行为的有效规制。
作者 何萍 吴越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5年第3期24-28,共5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基金 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建设计划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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