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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司法双重视角下的嫖宿幼女罪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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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嫖宿幼女罪并不存在对幼女的污名化,废除该罪名并不必要、紧迫。需要厘清的是该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间的轻重关系,进而对立法作出适当修改。对嫖宿幼女罪应规范司法适用。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是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只能依照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立法层面上可以探讨嫖宿幼女罪是否应当废除,但在司法层面上不能任性而为。
作者 周宜俊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5年第3期29-35,共7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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