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学界对于民法典中是否设置总则编存在争议,主张设置总则编的主流观点及其种种理由均难以成立。《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其以私权一般理论为结构主线提取的"公因式"所构成的总则编,至多只是一个财产法总则,而非民法之总则。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不应仿效《德国民法典》设置总则编,可仿效《瑞士民法典》设置序编,就民法典的立法宗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渊源及适用规则、解释规则等作出规定。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10-118,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2YJA8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