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可以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投资仲裁庭的意见有分歧。对涉及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投资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和仲裁推理的实证统计分析表明:在仲裁裁决结果不一致的表象下,可能隐匿着仲裁庭推理过程的瑕疵。从条约解释视角,要求投资仲裁庭遵循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确立的条约解释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困惑。中国已缔结了大量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际投资条约,需要在今后的缔约与修约实践中保持谨慎,并在未来投资仲裁实践中形成应对策略。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71-183,共13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2BFX141)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PAP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