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社会中公私法的渗透及由此产生的接轨问题日益复杂,尤其是在民法物权领域。物权立法要处理好公私法接轨的问题,应明确哪些领域可以由公私法互相借力,在制度安排上正确处理好公私权的关系。物权制度要实现公私法接轨,可从内部重构物权类型,淡化其纯私权的性质,从而通过行政特别法,形成所谓准物权制度。那么,在接轨构造物权制度时,要遵照宪法框架设计物权、对接行政法管制物权、设立公法责任保护物权。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250-256,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项目号07SFB3025)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