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是中央首次明确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创新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可见,抵押担保权能正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束之一,不断得到认可和强化。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机制,
出处
《浙江经济》
2015年第8期56-57,共2页
Zhejiang Economy
基金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课题重点项目(编号:13JDNF01Z)
浙江省农业厅软科学项目
浙江农林大学人才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