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美国的募捐法律关系中,非营利组织募捐自由权长期受到地方警察权的限制。州政府出于保护居民利益,维护公共安全之目的,限制募捐自由权。但自1938年以来,募捐自由权开始从两个路径上扩张。该扩张或单纯依托宪法第一修正案下之言论自由权,或依托被募捐人之选择权。其最终结果是实现了募捐自由权在公共秩序层面和公共资产层面之扩张,并限制了地方的警察权,将其限制在宪法第一修正案划定的范围内,募捐自由权获得了有效的保护。我国在募捐自由权构建上尚未起步,地方条例对此也未给予足够重视。因此,我们应立足长远,及时完善有关保护性规则,以促进慈善行业的平稳高速发展。
出处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86-194,共9页
Journal of Tsinghua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