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是有其学理和法理基础的。公安机关所具有的极强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公安机关历来不同于其他行政机关;我国警察权拥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决定了警察权的权力性质并非普通行政权;我国公安机关职权的广泛性和行使职权的强制性,决定了公安民警具有不同于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业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明确的法律规定性。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101-104,共4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