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习惯法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同制定法处于同等地位,在社会控制系统中,分别形成了"道德——国家制定法"和"禁忌——习惯法"两个相对封闭又相对开放的法律体系,两个体系是一个动态的进化过程,共同在社会控制系统中起着维系民族文化、规范社会秩序和引导法治方向的作用。在法治至上的现代社会,通过对习惯法主体地位以及其他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来构建中国语境下以善为主导的法治社会,使中国传统的"礼治"文化渗透进现代法治建设的进程,这对于民族记忆的保存和国家法治的建设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4年第5期1-9,共9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