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刑法定与刑事政策有着不同的目标导向,但二者不应是分离的。对罪刑法定中"罪"的理解必须纳入政策性的考量才能更好的满足社会灵活性需求。构成要件作为罪刑法定的最重要体现,其也从最初的以人权保障功能为核心走向了同时兼顾需罚性的政策性功能。李斯特提出的构成要件是纯客观的,威尔泽尔的构成要件融入价值性判断但未完全解决二者的冲突问题、罗克辛和雅各布斯都实现了对"李斯特鸿沟"的跨越,但实现路径截然不同。雅各布斯完全机能化的构成要件理论存在消解构成要件的人权保障机能的危险,因而不值得借鉴。构成要件最重要最基本的功能仍是实现人权保障。对于仍处在摸索构建教义学体系的我国来说,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4年第5期82-93,共12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