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新阶段,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受国家本位的犯罪观和一直以来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被害人在社区矫正中的权利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和保障。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是基于恢复性司法理念下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需要,不仅仅有助于帮助犯罪人实现再社会化和保障司法公正,也有利于完善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制。因此,应当赋予被害人知情权、意见陈述权以及监督权等权利,以促进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更好地推进和发展。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7-9,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