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立法解释。我国民法领域的首个立法解释将公民的姓名权作为解释对象,将公民的姓氏选取作为解释重点,足见姓氏立法问题在我国民法领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该立法解释从姓氏选取的原则规定、"第三姓"选取的具体情形等方面细化了姓氏权行使的规则,但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完善我国姓氏立法还需要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两个层面进行系统规范。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56-59,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