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的引渡司法审查程序存在司法化特征不明显,检察机关职能定位不清晰、职权不明,引渡诉讼缺乏控告方的参与等问题。可借鉴域外引渡司法审查制度与实践,进一步明晰我国检察机关在被动引渡中的职能,优化诉讼职权配置,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诉讼制度特点的引渡司法审查程序。我国检察机关要在境外追逃追赃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应当提高向外国司法机关提供刑事协助与合作的能力,并在制度和实践中确立和巩固相关的职能与地位。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5年第9期5-11,共7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