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195条明确"抵押权人可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一步从程序法角度对此项制度作出规定,但这些规定无论从条文数量还是具体内容上来看,都显得较为笼统,使该制度缺乏可操作性。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同法解释》)对相关条款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本文试对新规定进行诠释,并就商业银行应对之策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商业银行正确适用新规定有所帮助。
出处
《金融纵横》
2015年第4期45-49,共5页
Financial Perspectives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