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被引量:6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以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为入口,其设计科学、合理、精确与否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实施效果有着直接影响。《物权法》却并未直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作为一个典型的引致性规范,立法者为包括《物权法》在内的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及新法的适用,预留了较大空间。我国立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的改造与重构亦应当依照他物权取得的基本原理,从而完善我国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
作者 施适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25-132,共8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62条.
  • 2《城乡规划法》第9条、第31条、第32条、第4l条.
  • 3200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4张卫.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1):140-144. 被引量:21
  • 5《物权法》第152条.
  • 6《土地管理法》第62条.

二级参考文献5

共引文献20

同被引文献186

引证文献6

二级引证文献47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