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商事法律体系并非如西方商法那样经过长久的商事活动的发展积淀而成,不成熟的市场体制、国家力量的短期推动使得我国商事法律法规的工具性色彩浓厚。这种缺乏精神理念指引的商事法律体系又通过影响市场运行,生成为不成熟市场体制的一部分,成为限制市场进一步发挥其优越性的障碍。考察西方商事法律文化中的优秀商法精神元素,结合我国商法运行的体制环境和市场需求,探析我国商法应有的精神品格并将其倡扬,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必需。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6期89-91,121,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