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被捕后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的整个羁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均有义务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跟踪审查,以确定被羁押人是否应当继续羁押,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依法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2015年4月23日,记者在芜湖县检察院采访中获悉,近两年来,芜湖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共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31件31人,经审查被羁押人认罪和悔罪态度、评估其人身和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存在串供、伪造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等可能性之后,有30件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全部得到办案单位或部门的采纳.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