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选择性执法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执法方式,源于法律规范的先天不足以及执法资源有限性的约束,其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不法平等"的抗辩是不能成为拒绝选择性执法的理由的,出于不当动机被异化掉的选择性执法存在着诸多弊病,亟需从遵循程序规则,制定裁量基准,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塑造法治行政观,培育行政伦理观等层面予以综合规制。
出处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59-63,共5页
Journal of Tonghua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制性征收研究"(13BFX049)和"选择性执法研究"(09CFX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