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将对股东出资的规制,由前期的行政管控转变为后期的市场自治。笔者认为,破产审判作为市场主体利益博弈的最终场域,既激活了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也拥有着保障公正博弈的资源优势,应当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拓展制度功能、发挥制度优势,推动公司、债权人对股东前期行为的追索,以应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带来的市场自治要求。笔者为此提出设置简易破产程序,应对股东未到期出资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破产案件;引入破产分配中股东债权的"居次"规则,与资本灵活化联袂登场;建立总括性破产诉讼与个别性债务诉讼的衔接机制,开启多渠道的债权保护等若干建议。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9期57-6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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