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实践中对于何为基本相同的商标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和误区,包括对视觉效果是否相同缺乏足够论证,令人难以信服;用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论证来代替对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论证;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论证来代替对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论证;对视觉无差别的判定使用隔离观察的方法。考察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以得出以下规则:第一,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和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两个构成要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第二,商标构成要素的内容组成有实质性变化的情形与商标构成要素仅在表现形态上有所变化的情形相差较远,原则上不应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相同商标中的"基本相同";第三,在视觉效果的比对上要坚持对比观察的方法。只有坚持以上三条规则,才能合理限制基本相同商标的判定界限,防止刑法轻易介入商标侵权的边界。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9期67-7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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