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经济是商事主体之间以一种愿赌服输的方式参与的法律"游戏"。那么,商法的核心与精髓应该在于商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而契约又是意思自治直观的载体,它是维持商事主体进行理性判断、预测以及比较的基础。这个基础依赖于契约的效力及其所约定的权利义务能够实现。商业社会发展固然不能依赖绝对的个体自治,但在私法领域呈现公法化的趋势,也有可能导致市场失灵。作为基层法院的商事审判,回应这种愿赌服输的经济活动的运作方式,要从民事统领商事审判的大民事格局拆解分离,确立以从宽认定契约效力的规则作为商事裁判工作的思维指引,并按照商法的逻辑来思考、分析、审理商事纠纷。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9期71-7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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