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调查报告因在法官的技术分析与真实的市场效果之间提供了一个可资参考的连接,更好地契合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证明要求。虽然无法将市场调查报告归类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任何一种既有证据类型,但不应因此否定其证据效力。对市场调查报告的审查应当围绕调查行为启动、调查者资质、样本选取、问题设计、程序运作等方面进行,以确认其是否具有正当性、客观性、科学性。对市场调查报告证明力的认定是法官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从而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9期76-8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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