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刑法一般坚持个人责任的原理,但个人所承担的不仅仅只是个人的责任,还包括社会的、客观的、身份的和人格的等不由自己所左右的责任。接受性责任既要根据责任的此在的存在方式来理解,又要在效果历史的意义上进行把握,也要通过那些可以意向感受而被把握的先天被给予的、明晰可见的价值来诠释。在接受性责任中,行为人虽然对那些接受性要素没有行为能力或者没有认识,但仍然要承担由于这些要素而产生的责任。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87-91,共5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