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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率法定”与税制改革关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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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代会审议通过的《立法法修订案》将原《立法法》第八条必须立法事项中的第(八)项基本财政、税收、海关、金融等基本制度里的税收制度抽出来,作为新《立法法》第八条必须立法事项的第(六)项:“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放在“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之上。原《立法法》也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作者 王家林
出处 《中国财经信息资料》 2015年第11期15-1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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