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从程序方面对实现担保物权予以保障,实现了与《物权法》等实体法律的衔接。但鉴于相关法律条文较为简约不足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其新颖性、复杂性仍需深入探讨。从文义解释来说,担保物权受赠人、受让人和继受人、抵押人、质权人、出质人、留置权人等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均有权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系非讼案件,不管标的额大小,均由基层法院管辖。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核心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他限制条件、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与否无须考虑。法院在审查时,应采取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方式。为提高效率,可以就无争议担保物权的先行处理;同时,构建异议之后的优化机制。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01-105,共5页
Jiang-huai Tribune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专项"新时期我国专利权保护的困境和出路"(JS2015HGXJ0010)
安徽省软科学项目"合芜蚌实验区专利权质押贷款现状分析及对策"(JS2014AKRK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