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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利用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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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将被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并合理利用,对有效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补充耕地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 刘明岩
出处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5年第14期80-8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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