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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做好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相关工作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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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法授予设区的市部分地方立法权,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之一。授予设区的市部分地方立法权,有利于设区的市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需要。
作者 王锡明
出处 《山东人大工作》 2015年第3期48-4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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