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益精神化是法益理论的一个重要议题,在风险社会的时代助推下又焕发出新的理论生机。其在超越法益物质观的同时也伴有相应的理论隐忧,如以安全感法益化为代表的法益过度精神化。从宏观层面来说,安全感不具有法益应有的机能,不符合刑法明确性要求,更容易导致象征性立法等非理性刑法反应。主观性、模糊性与一般性,是其不能成为法益的关键因素。就中观层面而言,社会恐慌类犯罪中的安全感也并非刑法条文所要保护的法益,社会秩序才是安全感背后真正需要保护的法益。就微观层面而言,恐吓犯罪的个罪法益也应是个人生活之平稳状态而非安全感。现代刑法若想兼顾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就必须警惕法益过度精神化,反对将安全感作为一种法益。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72-84,共13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科技风险的管理与公共安全的刑法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1BFX106)
厦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计划课题“我国刑事立法执行现状的实证分析”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