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MODU)在建造目的与功能上与船舶及人工岛屿均不同,"船舶说"与"人工岛屿说"均不能体现MODU本身的特性。围绕船舶形成的海洋法律机制也不能完全适用于MODU,依据目前套用的机制,针对MODU的管辖权、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承担等方面会对沿海国造成不公平的结果。MODU是不同于船舶和人工岛屿的位于沿海国大陆架从事海底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海上设施或海上建筑物,应以MODU作为海上构筑物的法律属性为逻辑起点,建构MODU的油污损害责任制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08-118,共1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