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风险是风险社会的产物,具有科学上的不确定性,这给行政机关的规制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由于无法可依,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就会破坏社会秩序。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在本质上是一个社会问题而非科学问题,要消除它,需要公众就相关的实体问题达成共识,并以此作为行政机关规制的基础。在具体法律制度的安排上,应当使民意贯穿于规制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04-107,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M Z0 0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1JJD850007)
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10YJA82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