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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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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11月7日至2011年12月15日期间,程某在已欠债数百万元的情形下,明知其借高利贷开发的“某山”项目盈利有限,仍虚构其承接了上亿元建设工程的事实,夸大自身经济实力,虚构资金用途,并通过袁某某介绍、宣传,许诺2%月息,向9位不特定社会公众集资41万元,用于偿还其欠债的本金及利润,造成出资人经济损失41万元。那么,该案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
作者 唐明华
出处 《江淮法治》 2015年第10期64-6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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