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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失窃营业员是否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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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咨询台:我于2014年1月入职某珠宝公司设在某商场的柜台从事珠宝销售工作,与公司约定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加销售提成,每月实发工资约3500元左右。2014年12月一天上午我和另一同事当班,11时30分至11时50分之间,两位顾客在进行了反复挑选之后没有购入任何商品即离开,我随即发现金项链失窃,另一同事追出店外,两位顾客已无踪影。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5年第3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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