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发生的企业垄断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怎样合理确定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督主体,成为经济学者和法学者们探讨的话题。由于垄断企业在我国具有特殊的身份,因此,单纯靠反垄断的法律法规显然是不能奏效的,必须通过反垄断执法、行业管制及社会监督等主体的共同配合,才能实现对公用企业垄断的有效监管。
出处
《科技与企业》
2015年第12期158-158,160,共2页
Science-Technology Enterpr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