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情
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邵某在经营A水产行的过程中,通过杨某(在逃)经营的B公司从境外进口象拔蚌等水产品。2011年10月,邵某以其妻子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设立C公司,经营上述相同业务。邵某明知报关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仍通过邵某波(另处)或直接委托D公司、E公司、F公司(均另处)代理报关,向对方支付包含税款的代理费用,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5年第3期141-144,F0003,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