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因应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新的法洽建设和司法改革大势,有些专家提出应重构我国的律师资质分级制度,让人们对律师的评价有较为客观的标准,特别要限定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资质,此类案件“必须”由执业满一定年限且经验丰富的律师来承办。公允地说,这一提议具有相当的现实合理性。一方面,我国现行律师职务等级制度其法源依据仅仅是司法部于1987年通过的部门规章(《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层级太低不说,年代也太过久远,而1996年通过、2012年修订的律师法对此问题则完全没有涉及。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5年第17期28-29,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