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不吃地方饭 敢砸地方锅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然而,除了军事、海事等专门法院。几乎所有法院都是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法院审女判员等的任命要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同时,法院在人与财物等多方面受制于行政区划内的各种权力影响。
作者 王楠楠
机构地区 安徽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5年第17期51-51,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