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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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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张某(男)与姚某(女)于2015年6月12日在某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登记离婚后,男方考虑女方收入较少,自愿另行给付女方人民币1027元,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根据该补充协议,男方应向女方一次性给付10万元,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后来男方并没支付给女方10万元,而是声称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女方以短信等方式,向男方朋友和家人散布侮辱、诽谤男方的言语,在女方的威逼下,男方不得已才答应女方付款10万元的条件,因此,付款并不是男方的本意。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5年第17期67-67,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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