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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期付款方式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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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2012年,陈某找孙某借钱4万元。为了给陈某筹集资金,孙某虚构收入证明、房产登记簿等申办材料,申领某银行信用卡,于2012年3月11日将信用卡激活使用,透支人民币39998.20元,将这笔现金借予陈某,当时陈某给孙某打下欠条,写明陈某负责偿还此笔信用卡中的欠款。
作者 田伟
出处 《天津检察》 2015年第2期46-48,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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